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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二十八条“实招”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力实现“一无四降”目标

文章来源:办公室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5-2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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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长期政治任务,纳入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等重点学习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其他党委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重大风险,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定期深入一线督导检查,每人每年领衔整治重大问题隐患不少于1个。(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责,全面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理直气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健全述职、考核等制度,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督促牵头部门履职尽责。组织清理、评估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对县乡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对国家要求收回的及时收回。加强玻璃栈道、玻璃幕墙、自建房、农家乐等职能交叉和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明确安全监管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厘清责任边界,消除监管盲区。(市安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从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清单》,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的必查内容;各类企业对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全面体检、警示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中央和省在黄企业、市属重点企业要组建与企业规模、经营布局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团队,对所有分支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管理;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措施,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总监,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技术职称要求。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并依法处罚用人企业,直至停产整顿。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不到位的责任。发生亡人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律重新参加培训。(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四)严肃责任追究。坚持有案必查、一案双查,对不认真履责导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较大事故要加大追责力度,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瞒报事故、敏感时段发生有影响的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追究责任。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一律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不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存在重大隐患而无故拖延整改的,一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直接追究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提高安全生产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细化、监管执法精准化水平,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有效方式。要精准为受疫情影响的特困行业、高危行业及中小企业安全发展纾困解难,在全市组织开展“151帮扶”行动。市级各部门组织1000名业务骨干,包保相关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组织500名安全生产专家,帮助企业辨识重大风险、排查重大隐患;2022年培训100名左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围绕安全生产“一无四降”目标,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实施重点管理。(市安办负责)
  (七)落实事故举一反三和调查处理闭环管理制度。凡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黄冈市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实施方案》,立即启动事故举一反三程序,及时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事故发生地作检讨,市领导讲要求,把反面教材用到位。同时,依法依规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抓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八)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方式,举报重大风险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漏有关个人信息。市县两级每年安排100万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并动态补充,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重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基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负责)
  (九)落实市县乡村四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隐患整改分级负责、按级督办的工作机制,推动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一律提级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办负责)
  (十)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制度。规范事故信息报告,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事故上报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畅通事故信息收集渠道,快速核查投诉、举报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对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一)落实安全生产“双组”执法制度。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等“四个重点”开展“执法组+专家组”执法,切实做到整改一批安全隐患、处罚一批违法行为、停产整顿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二)建立企业逢会必讲5分钟安全制度。企业在各类会议前必须讲5分钟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包括岗位安全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总结、工作部署、近期事故警示教育等。(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三)建立派驻企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联络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上年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干部负责联络其它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联络员负责对企业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定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工作提示。(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建立企业风险等级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应急救援能力等情况,将企业安全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定期曝光制度。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季度在市县主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监管流于形式、明查暗访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强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三、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六)严守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级发改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招商、应急等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不得随意下放或委托县(市、区)审批。研究制定工业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2019年以来新建化工项目立项审批专项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终身追责。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
  (十七)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化解重大隐患等重点内容,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持续至2022年底,既要覆盖所有区域、所有行业领域、所有企业,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压实责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高陡边坡矿山、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客车客船、高铁等存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一律由市县两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事责任等坚决果断措施。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视同事故处理,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市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综合统筹、专委会分线组织,企业全员上阵、专家全程参与、媒体全面监督,实现隐患“动态清零”。(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攻坚。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事故易发多发的高风险领域,精准施策、精准治理。2022年重点开展综合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油气长输管线、非煤矿山、工贸、消防、旅游、集贸市场、小微企业、液化石油气瓶、工程机械、现场作业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攻坚。立即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自建经营性用房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和安全状况评估,依法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自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自建房住改商存在安全隐患的迅速整改,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审批、安全检测、日常监管、违建拆除等长效机制,严格规划设计、工程质量、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监管。(市安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十九)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危化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央企、地方国企要带头减少灵活用工人员。探索“互联网+监管”,强化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行业工人实名制管理,运用平台大数据筛查等手段,及时锁定重点监管企业(单位)。加强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培训的,依法予以处罚。(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二十)严查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各县(市、区)、市安全生产各专委会牵头,对本地、本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开展专项清查,2022年完成全面清查、分类甄别、问题处理。重点查处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化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行为,做到发包方、转包方、承揽方一起查,单位资质、个人资格一起查。严格资质管理,推动资质信息向社会公开、向所在企业公告、向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备案。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发生事故一律严查资质方的责任。制定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和资质使用负面清单,从严限制地下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对外发包采掘等主体作业工程。中央和省在黄企业、市属企业每年向主要业务所在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工程业务发包转包等情况,接受属地政府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建筑无证施工和层层转包、燃气行业无证经营、车辆船舶非法营运、液化石油气瓶非法充装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责问责等措施。坚决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实行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常态化长效化推进,严防死灰复燃。(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坚决整治安全执法宽松软问题。强化精准执法,健全完善分级分类差异化执法机制,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强化规范执法,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严格执法,紧盯安全风险突出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和重点场所,开展“双随机”“四不两直”、异地交叉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从严从实处置。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坚决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漠视法律、罔顾生命的企业负责人一律依法严惩。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犯罪打击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五、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全市相关领域领导干部专项培训。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常态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知识。各级安委会要迅速开展国务院安委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15条、省安委会20条重要措施大宣讲活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本系统干部、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关键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类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要强制性开展转岗、复岗人员以及试生产、转产、复工阶段针对性安全培训。(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夯实安全科技支撑。大力实施“科技保安”行动计划,2023年前全面建成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4年前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部建成智能化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加快实施化工、非煤矿山等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聚焦城镇燃气、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及安全运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全部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五)落实监管执法履职保障。加快推进市、县安委会实体化运行,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空编内,按照用编原则合理用编。根据省统一部署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标准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按规定落实执法车辆、装备、制式服装,确保有足够力量、相应条件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结构,通过配备行政执法技术专职检查员等方式,确保2023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非煤矿山、危化品重点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专业监管人员。进一步充实市县两级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安办负责)
  (二十六)加强乡镇、功能区监管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不低于5名专职监管人员,落实经费、装备、办公场所等履职保障,充实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加快建设乡镇(街道)消防救援所(站)。各行政村(社区)要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抓好宣传教育、隐患报告、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国有农场等功能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配备不低于3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功能区应配备不低于5名专职监管人员,增加专业监管人员比例。(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
  (二十七)建立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强干部交流使用,对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担责、工作成效突出的干部通过选派挂职、交流轮岗等方式,放到关键岗位培养锻炼。严格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容错纠错情形的,要做到应容尽容,并及时纠正工作失误和偏差,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察考核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该使用的大胆使用。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防止事故、应急抢险、监管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
  (二十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引导和鼓励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大型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建立救援合作、协调联动和队伍互补工作机制;加强物资装备建设,按照“应配尽配”原则,配齐配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应急装备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调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预案建设,尽快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围绕指挥体系搭建、救援力量拉动、物资通讯保障等重点环节加强预案实战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规程建设,各县(市、区)、市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并组织培训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按照规程科学、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